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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17〕8号:信阳学院交流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5 阅读量:


校教字〔2017〕8号


 

信阳学院交流生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利用国内外高校优质教育资源,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经历,增强学生的创新和综合能力,培养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学生赴国内外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并接收合作高校学生来我校学习交流。为规范交流生项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生是指按我校与国内外高校达成的合作协议及交流生项目要求,由我校派往国外或国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交流生的学习形式主要是选择对方高校相应专业跟班学习。交流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二章  交流生的选拔

  第四条  选派交流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高,品德优良,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赴国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备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三)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自我管理能力强,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取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
  (五)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六)一般应为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
  第五条  选拔交流生的基本程序
  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审定推荐的办法。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信阳学院学生对外交流申请表》,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交流学生初选名单;
  (二)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部门对各学院报送的交流生初选名单从学习成绩、外语水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审核;
  (三)审核意见报校领导审定,确定推荐人选,并向对方学校推荐,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正式予以派遣。

 

第三章  交流生的管理

  第六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校规校纪,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学生交流期间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由对方学校提供相关材料,按我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并记录存档。
  第七条  赴国外交流生在出境学习前应与学校签订《信阳学院学生赴国外高校交流学习承诺书》。国内交流生离校前应与学校签订《信阳学院学生赴国内高校交流学习承诺书》,承诺书一式四份,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  在交流项目协议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我校保留交流生学籍信息,并将交流学习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交流期满学生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终止、延长交流期限。未经我校批准,交流期满后,逾期两周不返校注册者,视作自动退学处理。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中途终止学习,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九条  国内对等交流生,学生交流期间按双方高校收费办法各自收取各自学生学费,如有特殊情况另行规定。赴国外交流学习的学生按对方学校收费办法收取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学籍、户口、档案等,仍存放我校不作迁移;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仍按我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仍参加派出学校奖助学金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应防止出现人身财产安全等意外事故。若发生意外事故,一般由承担培养任务的学校负责妥善处理,派出学校予以密切合作。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前,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我校培养方案和对方学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对其交流学习计划进行指导;学生须填写《信阳学院赴外交流生校外修读课程计划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承认交流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和获得的奖励。学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信阳学院赴外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成绩单原件、课程大纲及简介提交至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并初步认定交流生所学课程名称及课程性质,并转换为相应的学分和成绩,报送教务处审批及录入。
  第十五条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基本原则
  (一)课程认定
以学生修读的外校课程与我校课程相同或相近(课程内容相似率在80%及以上)为原则进行课程认定,通过认定的课程,以我校对应课程的课程代码、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不能通过认定的课程,学生可申请转换为公共选修课。交流期间,按我校培养计划应该修读的必修课程若未能在对方学校修读,学生返校后随低年级学生补修。
  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我校生产实习类课程;文化交流、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我校社会实践或认知实习类课程。
  (二)学分认定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18学时。若外校课程的学分大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则以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若外校课程的学分小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但课程认定通过的,以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成绩认定及转换方法
  根据我校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我校课程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成绩认定及转换标准为:
  (一)学生在外校学习取得的成绩以百分制记载的,按照外校的原始课程成绩录入我校教务管理系统。
  (二)学生在外校学习取得的成绩若有其它记载形式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成绩转换标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录入我校教务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交流项目中如出现上述条款中没有规定的问题,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学院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